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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非立法终结

2011年03月14日 09:04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国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吉林省原省长洪虎13日接受中新社记者专访时表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并非立法工作的终结,而是立法工作一个新阶段的开始。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10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洪虎称,对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判断,实际上涉及两方面的认知问题,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包含哪些内容;二是该体系目前建设发展的程度如何。

  洪虎介绍说,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际上是一种理论学说的选择,但中国更注重从实际出发。他指出,通常认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由宪法统领下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几个层次构成,但单纯将立法机构通过的、完整的法归入法律体系,显然不够,还应该包括规章等法律文件。

  中国官方提供的数据显示,到目前为止,包括现行宪法在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9件,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

  除了以上多个层次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洪虎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至少还要包括以下3个方面的内容:一、立法机构通过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决定;二、法律解释,这实际上也是法律体系的补充部分,应该把它也纳入到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来;三、中国缔结的,经立法机构批准的国际条约或公约,或是立法机构批准的双边重要协议,也应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部分。

  对于判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依据,洪虎指出,这主要是从法律体系构成的几部分来说。简而言之,就是以宪法为统领的各个部门法基本上配套齐全,同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具有约束力的文件也已成型,相互之间衔接配套。他同时指出,党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一目标,现在可以宣告已经完成。

  “现在体系有了,标志着立法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洪虎说,以后要对法律体系做进一步完善。有一些该立的法还未立,同时大量精力要放在修改现有的法上。“体系形成了,作为体系四梁八柱的法都有了,但是很多的法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还需进一步完善和修改。”

  对于记者提出的今后10年内立法和修法哪项工作更占主导这一问题,洪虎称,这不是一个简单数字比例的问题,很多要视重要性而定。他以海洋权益保护法为例,称中国缺一部这样的法律,因为从国家层面上讲,海洋权益的维护至关重要。“过去我们不大重视这个问题,现在缺的这一块要补上。”洪虎说。

(责任编辑:项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