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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15日讯(实习记者 赵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年8月13日起正式施行,这立即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近日,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艳华做客中国经济网《经济热点面对面》栏目时谈到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对DNA的亲子鉴定的法律效果有新解释。 >>>点击进入专题

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艳华(中)、媒体评论员韩澄宇(右)做客《经济热点面对面》栏目
(中国经济网记者 王维亮/摄)
王艳华表示,在新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很多案子中接触过这样的现象,就是女方要求确认孩子跟某一个男士之间是有亲子关系的,但是,往往男士为了逃避一定的责任不配合,因为亲子鉴定必须要得到父亲和孩子双方面的配合才能得到准确的结果。这时候,如果作为父亲的一方不配合,鉴定机构就取不到父亲这一方的DNA的数据,结果就做不出来亲子关系的判定,这导致了案子和女士的请求在法院那比较难处理,因为没有法律依据确定他们之间是亲子关系的。
王艳华表示,新司法解释对这个问题出了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是确认亲子关系的一方,首先要提出必要的证据,之后如果对方是不配合做亲子鉴定的,法院要推定你们的亲子关系是成立的。反过来,当事人一方要求确立跟某一个人之间是不存在亲子关系的,在提出必要的证据之后,另一方不配合,法官也会推断亲子关系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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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孔令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