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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艳华:离婚后,以父母名义买的“房改房”仍归父母

2011年09月09日 11:06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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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8日讯(实习记者 杨娜)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出台后,关乎“房改房”的问题引起了大家的关注。近日,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艳华做客中国经济网《经济热点面对面》栏目时表示,按照新司法解释对于“房改房”的规定做出了解读。点击进入专题>>>


 

 

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艳华做客《经济热点面对面》栏目

(中国经济网记者 王维亮/摄)

 

    有案例为,10年前,小唐父亲单位分的公房进行房改出售,经按成本价并折抵工龄后,房屋的出售价格是10万元。小唐和小邓夫妇拿出10万元存款交给小唐父亲,从单位买下了这套房子,房产证登记在小唐父亲名下。去年小唐和小邓感情破裂要求离婚,小邓主张购房款是他们夫妻共同出的,房子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就此,王艳华表示,在新的司法解释三中,对于“房改房”的案例有明确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王艳华表示,像这种情况,为何房产依然是归父母所有?为什么在这里不能按照谁出资谁受益的规则来判定归属?她表示,房改房是父母多年服务单位而享有的福利,其中可能有折合工龄或者折合其他的住房面积等因素,所以才有相当大的价格优惠,实际是单位给职工的福利待遇。根据物权取得原则,该房屋的物权应属于购房人即该职工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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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