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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艳华:离婚后,无过错方不一定要净身出户

2011年09月09日 11:03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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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7日讯(实习记者 杨娜)“男人买房,不关女人的事。”婚姻法的新司法解释被一些网友戏称为“愁了丈母娘”。近日,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艳华做客中国经济网《经济热点面对面》栏目时就此表示,这些耸人听闻的标题其实并不准确,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其实并没有区分儿子和儿媳妇,也没有区分丈人和丈母娘。点击进入专题>>>

 

  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艳华做客《经济热点面对面》栏目

(中国经济网记者 王维亮/摄)

 

    王艳华表示,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的出台给司法实践界带来了一个裁量尺。人们比较关注的婚前按揭的房子的归属的问题,包括婚后父母给孩子买房子的归属问题,包括夫妻之间赠与的问题,以及婚内分割的焦点问题,以前这些问题在司法界判决的依据都不统一,判决的结果也不统一。这样的一部司法解释出台了以后为解决这些焦点问题找到了依据。

    王艳华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房子应当依照产权归属的条文进行判定,即使房子产权所有者是过错方,房子也要归过错方所有,但是无过错方也不一定要净身出户。她特别指出,在离婚案件中,对于夫妻婚后共同偿还的贷款,应该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而且相对应的房产的增值部分,也应该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过错方如果没有能力补偿无过错方,无力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就有可能出现房产被卖掉或者是归对方所有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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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楠)